於機場過境、轉機旅客攜帶LAGs物品,比照出境旅客管制措施

於我國機場過境、轉機旅客攜帶之液態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,管制措施

自2008年5月16日起,於我國機場過境、轉機旅客攜帶之液態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,管制措施如下:
  1. 旅客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所攜帶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,其容積不可超過100毫升(100c.c.)。
  2. 所有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(1000c.c.)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(長寬各約20公分)內,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,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。
  3.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,於通過安檢線時須自隨身行李中取出,並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。
  4. 旅客攜帶搭機時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/食品、藥物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,應先向航空公司洽詢,並於通過安檢線時,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,於獲得同意後,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。
詳情請洽官方網站:
http://www.taoyuanairport.gov.tw/web/chinese/news/event_c_c.jsp?newsid=358